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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AP认证程序
(1) 认证机构 : 农管院指定的专门民间认证机构
(2) 认证机构 : 1年(农产品品质管理法第7条的第2制5条)
(3) 认证基准(实行令第14条的2)
- 依据优良农产品管理基准(农振厅告示第2008-24),进行适合的生产及管理
- 优良农产品管理设施处理(农林部机构指定的,不需要进行特别处理的特殊品种除外)
- 农产品登记履历跟踪
(4) 对象品目 : 共 105种 (农林水产食品部告示第2008-85号)
- - 粮食作物(10), 特殊作物(4), 药材作物(34), 蘑菇(10), 蔬菜(30), 果树,树实(17)
2. 认证申请
(1) 申请优良农产品认证首先需要向民间认证机构提交优良农产物认证申请书,并一同提交附加材料。(规则第15条的2)
(2) 申请资格 : 个别生产农户及生产者团体等
(3) 申请书样式 : 规则的第4的2号样式
(4) 附加材料 : 地籍图及生产计划书
1) 预定栽培农地地籍图 : 市、郡等行政机构发起
2) 认证品生产计划书(例示): 农管院告示另外提示第1号样式
- 由各认证申请者填写(生产团体需按各成员单独填写),认证申请品目需要记载申请人欲栽培的所有品目。
(5) 认证申请手续费 : 5万韩币和审查员外出费用
* 出差费 : 1人1天以及包括往返所需时间,旅费以5级公务员旅费为准。
(6) 处理期限 : 接收申请书后42天
(7) 接收申请书会通报制定审查计划书
1) 认证机构在制定审查计划时,事前访问农场,与申请人协商后确定审查日程
2) 审查计划中需要包括审查日期,期间,审查员等。
3. 认证审查
(1) 审查方法及程序
1) 材料审查 : 确认申请书所记载的事项是否属实,记录认证品生产计划书,确认预定栽培农地地籍图及是否适合。
2) 在现场审查时具体整理提问事项作为审查结果。
3) 现场审查 : 申请人面谈,农场条件,各认证申请包装周围的环境,肥沃程度,正在生长作物的状态,务农记录所记录的事项与农场是否一致,种子及种苗,栽培包装及栽培方法,栽培管理,用水,生产物的品质管理,实用栽培,用水,生产物的品质管理,实用栽培,是否使用惯用栽培,使用惯用栽培时危险物质的使用量及生产物等。
(2) 对土壤,用水,生产物等调查及分析
1) 1) 土壤、水质的检查为3年1次以上(承认最近3年以内的检验书)
2) 生产物等:认证审查时,如果认证品已经出货,取试料进行分析,如果认证品还未生产,但在农场审查时发现被农药等污染物质所污染,可以正在生长的作物进行确认,此时,审查时所需的试料分析费用则由申请人承担。
(3) 采取试料:土壤,用水,生产物等试料的采取方法按照农产品安全性调查要领(农林部告示)中所规定的顺序及方法。
(4) 生产者团体审查方法
- 从生产者团体的构成员中提取标本进行审查,对标本进行审查时,根据构成员人数决定审查的具体标本数。
组织成员数(人) 10一下 11~30 31~60 61~100 101以上
审查对象(人) 3以上 6以上 9以上 12以上 10% (最低15号以上)
(5) 审查项目
(6) 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各项进行审查
1) 经营管理:规定资料保管期限最少1年以上,具体规定其他记录上相
2) 栽培包装:是否符合土壤环境保全法施行规则中所规定的各地区土壤污染程度基准,是否被染料、重金属等物理及化学物质污染恶化,转换期限的合理性,自然状态下生长的自生食物等。
3) 用水:是否符合地下水,湖水,河水等农业用水。
* 土壤及用水提取要领参照农管院告示(附表1)所规定。
4) 种子:可以使用遗传子变形农产品,因此需在包装上记载
5) 栽培方法:使用肥料、农药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 生产物的品质管理等:储存及运输时保持清洁,防止来自外部的污染,规定对病虫管理及防范的措施方法,规定储存及运输时病虫管理方法及对使用材料的规定,讲究运输时品质保障的方法,禁止放射线照射,包装材料及材质,生产物的残留农药许可基准及例外进行规定。
(7) 土壤改良及农作物生长所需可行性材料
- 放病虫所需的可行性材料
(8) 收成后的管理计划
- 对收成后农产品在何处进行干燥、筛选等处理计划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 确认收成后管理设施是否是农管院所指定的“优良农产品管理设施”
4. 审查结果的判定
(1) 判定基准
1) 委员会 : 由认证机构的判决机构委员决定认证与否,要符合委员会的运营基准。
2) 遵守基准 : 判定是否给予认证时,一定要遵守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准。
3) 审查项目 : 要通过认证机构所规定的各项认证审查项目(优良农产品认证基准)。 4) 判定是否符合:需要符合认证机构的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2) 成员中出现不合格者时的处理(制定基准)
- 有组织申请的情况,选定标本农户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则整个申请组织都被判定为不合格。但,有一次限度,再次抽取不合格农户数的标本进行再次审查,如果判定为合格,那么除不合格者以外,组织其他申请者则为合格。(参照农管院告示附表1)
* 不合格的情况一定给申请人发不合格原由的书面通知。
5. 发给认证书
(1) 准予认证号码 : 使用农管院所规定的序列号码
000(机构指定号码)-00(市•道号码)-00(市•郡号码)-00(市•郡序列号码)
* 参照农管院告示“附表2”的认证号码准予方式
(2) 认证书 : 规则附文第4的2号表格所规定的表格使用(不可变更)
(3) 认证事项中团体的情况,则需要另外附加认证组织成员的姓名,地址,面积,认证品生产计划量等。
6 认证标识
认证的标识图形和文字要遵守实行规则“附表3的2”的规定。
标识内容
(1)标识语 : 标识语的大小要符合包装材料,标识语的形态和字体标识不可更改。
(2)产地 : 作为农产品的产地,依据原产地标识规定记载市、道名或市、郡名等。
(3)品目(品种) : 『种子产业法』第2条第4号或『农产品品质管理实行规则』第6条第2项第3号来标识。
(4)重量•个数 : 包装单位的实际重量或个数
(5)等级 : 标准规格的品目则使用标准规格。如果没有标准规格的情况,则依据其他法令的规定。
(6)生产者 : 生产者姓名或柞木班名,地址,电话号码
7. 有限期延长
(1) 认证有限期截止前30天申请(实行规则第4条的4号表格)
1) 顺序 : 检验申请内容,如果没有特殊事项认证延长。
2) 延长期限 : 品目群的不同根据农管院告示“附表3”中的规定。
(2) 一般农产品 : 栽培期限+流通期限1年
(3) 干燥农产品 : 栽培期限+流通期限2年
(4) 人参类 : 栽培期限 + 流通期限 10年(水参为1年)
(5) 药用作物 : 栽培期限 + 流通期限5年
(6) 适合 : 根据认证机构的审议判决机构的决定进行判定延长
- 认证审查结果不合适时,根据认证机构的判决,以书面形式通报不合适的事由。
认证号码 : 同样使用从前的号码
※ 由于取得认证者需要继续生产认证品,在认证有效期结束前提交认证申请书时,附加材料只提交变动事项内容。
8. 认证事项变更
认证者在有效期限内如要更改生产品的生产计划及农业营业规模,需要提交认证品生产计划变更申请书
- 认证变更申请书 : 农管院告示第2号表格식
- 审查 : 增加的情况审查,缩小时省略审查步骤
- 认证号码:同样使用从前的号码
9 认证农户教育
(1) 教育机构:农村振兴厅
(2) 认证农户教育 : 研修农业技术中心及农业技术院实行的教育课程(必修))
(3) 认证者的义务:遵守认证基准,对认证机构的调查及确认接纳义务,诚实的记录义务,遵守标识事项的要求
(4) 生产认证机构所认证的农产品生产的教育等
(5) 禁止与认证品相关的伪造夸大广告等
10. 事后管理
(1) 调查生产过程
1) 认证机构半个时期对认证品进行1次生产程序调查
* 由于认证机构指定人取消等原因,无法进行调查时,则由有关农管院的外出所长实行。
2) 生产者团体得到认证时,可提取标本进行调查
3) 调查项目
- 播种阶段 : 是否为GMO种子,栽培笔记与农产品生产计划书上的记载是否一致等。
- 生长阶段/td>
4) 施肥,防治病虫害,各种资材的投入等栽培包装的管理事项。
5) 遵守农药安全使用基准及是否适用使用化学肥料
6) 认证品是否遭到冷害,暴雨,病虫害等
7) 如果需要确认是否使用了农药,选定栽培包装中最可疑的部分,提取试料(生产物,作物体,土壤等),委托对残留农药进行分析。
- 收成,储存,保管,加工,包装,出货阶段
8) 按各栽培品种分别记录收成状态及是否有非认证品混入。
9) 储存•运输时与生产物的品质管理是否适用。
10) 非认证品混入及出货品是否符合认证基准。
11) 收成后管理设施是否适合。
- 是否实行农产品履历追踪管理制
- 是否符合其他认证基准等
12) 调查结果报告:如发现违反事项,附加依据资料报告
* 如果发现特别调查结果违反事项,通过对违反现场拍照等方式,确保掌握明确证据来报告。
(2) 市贩品调查
1) 农管院没半个阶段会对认证农作物进行1次以上的市贩品调查
2) 调查事项
- 各种标识事项与真是内容是否一致及标识方法和记载内容是否符合
- 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调查
- 是否为得到认证的农产品或是否混入非认证品的农产品
-是否有伪造及类似标识
- 是否符合其他认证基准等
(3) 安全性调查
1) 认证机构及农管院(代理处)实行对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及市贩品进行调查时
2) 调查院判决:确认是否遵守认证基准时,提取试料委托分析
* 调查员选定栽培包装中最可疑的部分,提取试料,委托对残留农药进行分析。当事人(认证人)一定一同入会并盖章。
3) 委托处 : 认证机构委任签订委托协约的公认实验研究机构,或认证人另外委托自己所选择的公认实验研究机构。
(4) 确认调查结果证据资料
1) 调查员对认证品的生产过程、市贩品调查时,要通知该认证品的所有者或相关人士(下面称“所有人)入会。但如果出现因以下原因不能接受调查时,要从所有人等拿到证据资料,所有人要根据第33条第2项规定,支付罚金,陈述意见,提交说明书(符文第8号表格)
- 调查院对生产过程、市贩品调查时,如果所有人等是否拒绝、妨碍、回避入会及确认标识事项,或拒绝、妨碍、回避阅览账簿和资料时
- 调查院对生产过程、市贩品调查时,因所有人拒绝、妨碍、回避等原因无法收集试料时
2) 调查员发现有违反以下任一事实时,要从所有人处收取以下证据资料
- 违反认证基准时
- 法第11条所有规定,违反标识变更等处分时
- 非认证品的农产品标有认证品的标志或类似标识时
- 混入非认证品的农产品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销售目的保管,或陈列时
(5) 违反者处理
1) 行政处分对象 : 向代理处通报违反事项
① 如果违反认证基准,向该认证品生产地区的代理处提交征集资料等,并同时通报。(农管院告示附件第10号表格))
② 代理处负责人确认是否有违反的事实后,根据行政处分基准(令第19条,附表1)给与处分,将结果向认证机构通报。
③ 行政处分注意事项
- 违反认证基准的原因是由于认证人及相关者的失误所引起,还是由于不可阻挡的原因,对其进行明确地调查后给予处分。
- 有组织的情况,如果判定是组织成员的失误,根据违反条例的轻重,给与整个组织连带的处分。
- 组织连带处分时,规定对于组织中其他成员给与低一等级的处分。
2) 告发对象
① 违反法 第35条 : 未得到认证标有认证标志或混入非认证品的情况
② 违反法 第36条 : 不遵守代理处负责人的行政处分。
※ 优良农产品认证品行政处分基准
行政处分对象 对应法条文 行政处分基准
1次违反 2次违反 3次违反
(1) 遗漏义务标识事项时 法 第11条 命令修改 停止标识1个月 标识停止3个月
(2) 标识与内容不符或夸大的标识时 法 第11条 停止标识1个月 停止标识3个月 取消认证
(3) 违反优良农产品认证基准时 法 第11条 停止标识3个月 取消认证 -
(4) 未通过优良农产品认证产品标有认证标识时 法 第11条 取消认证 - -
(5) 优良农产品认证品的生产出现问题时 法 第11条 取消认证 - -